“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役制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推廣到全國。
《明史 食貨志》:「一條鞭法者, 總括一州之賦役, 量地計丁, 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 官為僉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 量為增減, 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 加以增枆。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 以及土貢方物, 悉併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 故謂之一條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目的
简化税制。
增加收入。
方便征收稅款。
成效
“一条鞭法”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增加國庫收入
一條鞭法明文規定 稅以銀徵收, 從此銀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 促進了貨幣流通的發展
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
推動生產力
一條鞭法按畝徵收的特質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為了付稅的主要來源,農民的負擔減少,自然推動生產力。
化簡後遺症
因為賦役制度過於簡單及明後期國防問題,致使國家收入大減和支出龐大。到了後期,明政府在一條鞭法之上加派, 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
無田者免差力役
一條鞭法之最大特色為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