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中国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停止施行。
历史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闾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国民党“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大陆民国时期
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社會的的制度也稱作保甲制度。起源於1899年5月8日拂曉,以陳秋菊為首的700名抗日份子,襲擊台北城大稻埕。後藤長官召辜顯榮來商量鎮壓「匪徒」之策。辜顯榮貢獻的「治匪」策,就是設「保甲制度」讓地方協力「治匪」。兒玉總督發令創設「保甲總局」,並命辜為局長。並由兒玉總督賜與武裝,以便自衛之用。辜顯榮花了2個月,募集17歲到50歲的男子組織「壯丁團」,並糾合各庄創立「聯庄保甲局」,從此對鎮壓抗日「匪徒」發揮了相當的效果。
而由於保甲局發揮了空前的成效,於是日方廢棄前任乃木總督的由軍隊憲兵警察組成的「三段警備制」,改採「保甲連坐」和「壯丁團」的「治匪」辦法。由日本警察領導保甲和壯丁團,令十戶組一甲,百戶組一保,互相監視告密,並規定連坐處罰。而且以強迫方式要村莊的青壯男子加入「壯丁團」,有效的控制和對付抗日活動。兒玉和後藤利用保甲制度和壯丁團維持治安,被認為是由當地的「土人」辜顯榮,給予日本統治者啟發的。
台灣日治時期
與當時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屬地一樣,保甲制度曾經是澳門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層的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環、九澳和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據《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規定選出地保(regedor)。地保本身並無任何實質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只作為行政當局在有關村落的代表,負責維持當地的治安和秩序。
隨著葡萄牙海外屬地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爆發獨立戰爭,並且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相繼獨立,適用於海外屬地的這種保甲制度也漸漸走向崩潰。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職署,取代原來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門(即民政廳、澳門市行政局、海島市行政局和路環行政分所)。原來委任的地保,則每月獲發退休金作為補償。澳門實施了超過半個世紀的保甲制度,也就此走進歷史。
澳門葡治時期
都甲制度
鍾忠:澳門最後一個地保
保甲法
第42/83/M號法令(關於設立澳門行政暨公職署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