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是對觸犯法律的人的懲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
刑罰的種類
以刑罰的手段可分為:
以刑罰的性質可分為:
以各地法律可分為:
依據:日本刑法第九條
主刑:死刑 | 懲役 | 禁錮 | 罰金 | 拘留 | 科料
附加刑:沒收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형법, 刑法)第41條
死刑 | 懲役 | 禁錮 | 資格喪失 | 資格停止 | 罰金 | 拘留 | 科料 | 沒收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徒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監禁(包括終身監禁或終生監禁)、拘役、管制
日本以及大韓民國有懲役(坐牢加罰役,分無期懲役、有期懲役)、禁錮(坐牢,分無期禁錮、有期禁錮)、拘留(短期坐牢)。
財產刑:罰金、罰款、沒收、沒收財產
日本以及大韓民國有科料,是比罰金小額的財產刑。
主刑
中華民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從刑(中華民國):褫奪公權、沒收。2006年7月1日起增加追徵、追繳或抵償。
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可以獨立適用)。
澳門: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日本:沒收。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
澳門:
新加坡:
日本:
大韓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