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历史与现状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3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颁布)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5月20日颁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6日颁布)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2004年3月13日颁布)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教养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不少人认为,劳动教养成为当局用来对付异议人士、限制其自由的重要手段。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
相关链接
置疑劳动教养制度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
中国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