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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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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是依據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代表全國國民於中央行使「政權」的機構,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政權機關。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修憲案決議,將此中央機構虛級化,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

中華民國政治
中華民國政府
憲法
總統

陳水扁
副總統

呂秀蓮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行政院會議(內閣)
立法院

立法委員
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
法律體系
監察院
考試院
國民大會(1947-2005)
政黨(列表)

泛綠:民 - 台聯
泛藍:國 - 親 - 新
選舉

總統:1996 - 2000 - 2004 - 2008
立院:1998 - 2001 - 2004 - 2008
地方:2005三合一、2006北高市長
兩岸關係

維持現狀 - 台獨 - 統一
政治地位
外交關係
行政區劃
人權狀況
公營事業
背景
原定于1936年召开首次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但是被推迟,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先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在部分地区开始国大代表选举。1946年初,旧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大。1946年6月,国共内战全面爆发。1946年10月11日,国民党政府单方面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大。中共和民盟断然拒绝参加。民盟还将表示参加国大的民社党开除出盟。1946年11月15日召开大会,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国大代表,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也被称为“制宪国大”。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国同时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被称为“行宪国大”。

历史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南京),國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隨後國民大會之職權作了多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自2005年廢除之後,上述職權已分別轉至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或是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廢除前的職權
國民大會之集會原依憲法規定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舉行,另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得召集臨時會。然而,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來自大陸的第一屆國大代表因為無法重新選舉而無限期延任,曾被譏為「萬年國代」。
歷次集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1948—1991)計舉行會議八次,另舉行臨時會二次。
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1995)計舉行會議一次,另舉行臨時會四次。
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2000)共舉行會議五次;
「任務型」國民大會(2005)共舉行會議二次。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國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憲後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國民大會組織變更如下:國民大會代表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民大會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即俗稱任務型國民大會。其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大集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
國民大會首次於民國八十年(1991年)四月,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原則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今為11條)。
1991年確認兩岸分裂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2年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產生。
1994年通過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994年為「原住民」正名。
1997年通過精簡台灣省政府的組織層級,稱為凍省。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1997年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1999年國代通過延任案,立法委員連任數月,而國代則延任兩年,引來輿論嘩然。後司法院宣布無效。
2000年更改立法院組織,以及未來將國民大會廢除,朝向單一國會。

歷次修憲
隨著台灣政治發展,選舉總統的權限由國民大會下放至全體人民,國大亦不再常設,因需選舉,任務完成隨即解散。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此修憲案須經過選出的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才正式生效。因此2005年5月選舉的國大代表,是最後一屆,被稱為「任務型國大代表」。
2005年6月,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六個條文,包括國會改革案、公民複決、廢除國民大會等三大議題。
第一條規定公投複決入憲、廢除國民大會;
第十二條訂定公民複決門檻;
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是配合廢除國大後的職權移轉;
第四條則是國會(立法院)改革條款。

任務型國代
國民大會廢除之後,與國大職權相關的憲法則修正如下:

憲法修改權利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廢國大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總統彈劾案原本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廢國大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增訂大法官審理彈劾案職權,並凍結監察院彈劾正、副總統規定。
立法委員席次自第七屆起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婦女保障名額不低於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廢國大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領土變更案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憲法修正程序改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國民大會廢除後的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国民大会
中華民國憲法
国民参政会
南京国民大会堂(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國民大會開會地點)
臺北公會堂(中山樓落成前國民大會在臺灣的開會地點)
中山樓 (陽明山)(1966年后國民大會在臺灣的開會地點)
視頻
        
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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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kijiji.com.tw/2008/01/post_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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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epochtimes.com/b5/5/6/7/n947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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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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