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是現代社會中最高級的司法機構,通常有對訴訟的最終審判權(即不可推翻的)和對法律(包括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但實際權力各地不同,實際名稱各地也不同。
各地最高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終審法院。《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澳門:終審法院。《澳門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
民刑事訴訟等案件-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屬司法院大法官)
行政訴訟案件-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
美國:美國最高法院:只耹訊和《美國憲法》有關的訴訟。各州有自己的州最高法院。
英國:英國現時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最高法院,而是依不同地區由英國上議院法庭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負責。根據2005年的憲制改革建議,英國將會成立一個統一的最高法院取代前兩者。
日本:最高裁判所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的最高法院叫馬來西亞最高法院,舊稱聯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