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通常簡稱檢察總長(原稱最高首席檢察長,石明江任內更名為檢察總長),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首長,依法也是全國檢察體系的首長。
資格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任命與任期
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特任官,實際上均由總統直接任命,一經任命即生效力,不需立法院同意,亦無任期限制。
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權力之大不難想見,其任命卻直接由總統為之,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又無任期限制。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立法委員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且不得連任。
但修正條文施行後,陳水扁總統第一次提名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謝文定檢察官即被立法院否決(2006年4月11日),也引發了修正案並未防止「政治干預司法」,只是從「行政干預」改成「立法干預」而已的爭議。2007年1月18日,台灣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陳聰明獲得立法院過半數同意,成為首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
職掌
檢察總長實際上即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首長,除原首長職務內容外,檢察總長最特別的即是其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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