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是關於
歐洲聯盟
政府與政治
支柱 I: 歐洲共同體
支柱 II: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支柱 III: 刑事事件之警政與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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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委員會(英語:European Commission,法語:Commission européenne,德語:Europäische Kommission,中國大陸稱作歐盟委員會)是歐盟政治體系的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決策。此外,歐盟委員會可以通過行使其主動權就法律規定、政策措施和項目提出建議。歐盟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成員國的超國家機構,其委員效力於整個歐盟而不是各自的成員國。
本身官方網頁中文譯名為「歐洲委員會」。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委員會」在中國官方指另外一個不屬於歐盟的、完全不同的機構。
組織
歐盟委員會的任務在《歐洲聯盟條約》221條及以下得到規定。歐盟委員會是整個歐共體行政體系的發動機:
其具有主動權,可以建議法律文件,併為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準備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提案還沒有獲得決議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可以隨時撤回其法律提案。
作為歐盟執行機構,其負責歐盟各項法律文件(指令、條例、決定)的具體貫徹執行,以及預算和項目的執行。
和歐洲法院一起保障共同體法律切實被遵守。
作為歐共體在國際舞臺的代表,進行特別是商貿和合作方面的國際條約的談判。
任務
歐盟委員會源於《1951年巴黎條約》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四個重要機構之一的高級公署並由莫內出任第一屆主席。隨著1958年羅馬條約的簽訂,1出現了另外兩個機構: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委員會,此兩機構是仿效歐洲煤鋼共同體但超國家特質卻大為減少,此時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高級公署被執委會所取代。1967年這三個機構通過(「設立歐洲共同體單一理事會暨單一執委會條約」簡稱《合併條約》)合併組成了歐洲共同體,並將其三機構最知執行機構合併成單一的執委會。歐共體執委會是歐盟執委會的直接前身。第一任執委會的主席是比利時的吉恩‧瑞伊(Jean Rey),執委會共有14名執委,任期是1967.07~1970.07。1970.07之後執委會的執委人數減少至九位。直到1995年,歷任主席根據《馬斯垂克條約》歐盟委員會任期為5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該委員會由20人組成,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歐盟成員國各1人。自2003年2月《尼斯條約》開始生效後,歐盟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委員,因此目前歐盟委員會有27個委員。
歷史
本屆歐盟委員會主席為前葡萄牙總理巴羅佐,2004年11月上任。
Legend: [ ] left leaning (e.g. PES) - [ ] liberal (e.g. ELDR) - [ ] right leaning (e.g. EPP)
歷任主席
參考或註釋
歐盟網站
歐盟委員會網站
Euro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