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为中国大陆地区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属乡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设立“民族乡”的办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具体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
政治
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其上一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民族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保护本乡的自然资源,并对可以由本乡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依法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应当照顾民族乡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在配套加工产品的生产和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经济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帮助下,民族乡应当加强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文化
2004年各省区分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