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學(folklore)是一門針對信仰、風俗、口傳文學、傳統文化及思考模式進行研究,來闡明這些民俗現象在時空中流變意義的學科。民俗學與發生在我們周圍的各種生活現象息息相關。儘管人們不一定能意識到自己的生活對整個社會具有多大的意義,他們在日常交流中所展現的一切,對文化的傳播和保存起了什麼樣的意義和作用。但是,有關人類活動的一切細節,都可以作為民俗學者的研究對象。而且其中還包含和傳達著重要的文化信息。
概要
民俗學早期的代表人物是德國的格林兄弟。但是,民俗學(folklore)一詞卻是1846年才由湯姆斯(W.J.Thomas)首先提出。在此之前,民俗學在德國被稱為人民學(volkskunde),在英國及歐洲其他國家被稱為大眾古俗(popular antiquities)或俗文學(popular literature)。1846年,在寫信《雅典娜神廟》雜誌的信中,英國考古學家湯姆斯提出用folklore一詞來概括此一新興的學科。從此以後,民俗學風靡歐洲。
民俗學起源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程和民俗學的發展,國際學術普遍趨向廣義民俗學的研究。它既研究人類的生活與文化,也研究精神和物質的事物;同時,甚至將研究對象伸延至野蠻民族的的生活與文化。這樣,民俗學已擺脫以前的狹隘與執著,成為跟其他社會科學並駕齊驅的獨立概念科學。
發展沿革
民俗學的研究方法跟其他人文科學的研究方法當然有許多相近之處。比如,民俗學中廣泛使用比較研究法----兩個民族之間的相類之處,是引起研究的重要因素。又如十九世紀(18xx)自然神話學派對各種神話、 甚至同一民族在不同歷史、地方的事象比較等。 上世紀(19xx),「結構主義」的理論及方法崛起,1958年法國列維·斯特勞斯(claude Levi-s trauss)的《結構人類學》及《親族的結構》等著作,就是用結構方法去探究民俗的事象,如口頭承傳。這種方法十分重視研究對象自己揭示事象的規律。現今國際間已日益以結構方法為新潮流。 隨著科學不斷的發展,各種學科的研究方法該趨向靈活,連民俗學也不例外。
研究方法
1914年英國的班妮、德國的鮑斯特、法國的莫斯均主張不僅研究文明民族,而且也該以文化較低的或野蠻的民族為研究對象。
口頭民俗學(口傳文學)
神話、傳說、民間故事、童話、諺語、謎語、繞口令、民間歌謠、史詩
風俗民俗學(儀式慶典)
家族制度,社會制度,婚喪祭祀、迷信、遊戲、民間舞蹈、民族音樂
宗教民俗學(信仰寄託)
民間宗教、佛教、道教、靈魂轉世、妖怪、占卜、巫術、民俗療法
物質民俗學(常民生活)
民間美術、民間飲食、民俗服飾、民間建築
研究對象
中國民俗摄影协会
中國民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