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是關於
瑞士
政府與政治
《瑞士聯邦憲法》
行政機關
聯邦委員會 / 成員
總統 / 列表
秘書長 / 列表
立法機關
聯邦國會
國民院 / 成員
聯邦院 / 成員
司法機關
最高法庭
刑事法庭
行政法庭
選舉 / 公決
政黨
行政區劃
外交關係
人權
瑞士是歐洲中部的一個實行聯邦制度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少數實行委員制的國家,擁有一個兩院制的聯邦國會,由國會兩院選出的瑞士聯邦委員會負責施政。此外,國會也會從委員會成員中選出象徵性的聯邦總統。
除了國會與委員會之外,瑞士也實行直接民主制度,國民能夠透過公民投票複決國會法案,或是進行新法案的倡議。在瑞士,平均每年有七場投票或選舉。
在外交上,瑞士是一個實行武裝中立的永久中立國,直到2002年才在稍微過半數的公民同意下加入聯合國。到目前為止,瑞士還沒有加入歐洲聯盟。
聯邦國會
國民院的議員是由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由於選區以邦或半邦來劃分,因此各邦選出的議員人數與各邦人口數量相關。現在的國民院議員一共有200人。議員的任期是四年,每四年就會全部改選一次,並且可以不限次數地連任。當議會發生出缺情形,可以由選舉時得到次多票的候選人接任。另外瑞士聯邦憲法也規定,這些國民院議員不可以同時是聯邦院議員、聯邦委員,以及委員會任命的官員。
國民院
聯邦院的議員也是人民直選,但是人數是以每邦兩人、每半邦一人的方式來分配。目前的聯邦院議員人數是46人。這些議員的選舉規定不在聯邦憲法當中,而是由各邦自行決定,因此各邦任期並不一致,從一年到四年不等。與國民院相同的是,聯邦院議員也不可以兼任另一院的議員以及聯邦委員會成員。
聯邦院
瑞士聯邦的最高行政機關稱為瑞士聯邦委員會(德語:Schweizerischer Bundesrat),其中有七位委員,他們是由聯邦國會的聯席會議負責選舉,候選資格和國民院議員相同。通常這些委員是從國會議員中選出,在成為委員之後,議員職位將會由其他人來遞補。
同時委員也不可以有其他職業、不得兼任國會任何一院的議員、不能擁有聯邦法院的職位。在擔任委員的期間,不可以在其他聯邦政府和各邦政府中任職。
聯邦委員會擁有行政權、參與立法權、任命權、外交權、軍事權、監督權以及財政權。委員們是以開會的方式來決定政策,如果參與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到四人,那麼會議就無法召開。這些委員雖然各有所屬政黨,但是並不會執行任何政黨的政策。政策需要考慮每一位委員的意見,如果委員的意見無法達成共識,便會交由聯邦國會協調。
聯邦委員會
聯邦國會每年所舉行的聯席會議,會從聯邦委員會中選出聯邦總統(德語:Bundespräsident;又稱聯邦主席)與聯邦副總統。總統與副總統的任期都是一年,並且不能在第二年連任,也不能在改選後交換職位。此外,瑞士總統並沒有特殊的權力,他的地位與其它的委員會成員相同,這樣的職位也稱為「同僚中的第一人」(拉丁文:Primus inter pares)。
2007年的聯邦總統是米甚琳·卡爾彌-瑞(Micheline Calmy-Rey;女性),聯邦副總統則是帕斯卡爾·庫什潘(Pascal Couchepin;男性)。
總統與副總統
聯邦委員會之中設有七個部會,分別由七位委員(包括總統與副總統)擔任首長。這七個部會、現在的首長以及所屬政黨分別是:
部會
瑞士聯邦秘書處(德語: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是同時處理聯邦國會與聯邦委員會的秘書業務,並且受兩者監督的機構。除了秘書事務,這個機構也負責協調國會與委員會的關係。
秘書處的首長稱為聯邦秘書長(德語:Bundeskanzler;秘書長也可翻譯成總理),任期是四年,選舉方式與時間和聯邦委員相同。此外,聯邦秘書長雖然並不是委員會的正式成員,但是他扮演了委員會幕僚首長的角色。
聯邦秘書處與秘書長
瑞士實行的直接民主制度也稱為直接立法,發源於18世紀。直接立法分成兩種形式,一種稱為「複決」,另一種則是「倡議」。其中複決權是公民對於議會立法的認可與否決權。可以分成強制複決權與非強制複決權強制。倡議則是公民提議新法案或修改原有法案。
複決權是指當憲法受到修改時,或是政府與議會通過與憲法相關的法令時,這些提議將會自動付諸公民表決。當多數公民與多數邦都表決通過,才算是立法完成。非強制複決權,則是國會制定一般法案或是15年以上的國際條約時,不需要自動提交公民投票也可以通過。但是如果在法案通過的90天之內,有5萬人以上的公民連署,或是有8個邦的提議,那麼法案將會送交公民複決。在連署或提議送達聯邦秘書處之後,將會在4週之內展開公民投票。投票結果依照多數公民的意向,不需多數邦的支持。
除了對議會法案的複決之外,瑞士公民也可以主動提出新的法案,或是修改和取消舊的法案。當連署人數滿8萬人,那麼就可以要求全面修改憲法。政府收到要求之後,將會在6個月之內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如果提議通過,國會將會解散並且改選。當公民提議部分修改憲法,但是只有提出原則,並沒有提出明確條文時,議會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如果議會接受提議,那麼將會自行擬定法案送交公民投票。如果議會不接受,則會先將議案的成立與否送交公民投票,如果公民支持議案,那議會就會開始擬定新法案,擬定完成後再次展開公民投票。
直接民主主條目:瑞士政黨列表
瑞士是一個多黨制的國家,目前的聯邦委員會成員分別來自四個政黨,這四個政黨也稱為政府黨。分別是:瑞士自由民主黨、瑞士社會民主黨、瑞士基督教民主人民黨以及瑞士人民黨。國民院的政黨則比較多元。以下是2007年的聯邦國會選舉結果與政黨席次:
政黨與選舉
瑞士憲法在瑞士法律編號中位於SR 101,為國家最大法律。瑞士憲法最早是在1848年制定,現行的憲法則是由瑞士公民於1999年投票通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憲法內容包括瑞士聯邦之組成,公民權利與義務,聯邦體制與州級制度,國策等。瑞士憲法禁止實行死刑,並將許多權利移給各州定之。
瑞士擁有一個聯邦最高法院(法語:Tribunal fédéral),裡面的法官每6年一任,是由聯邦國會聯席會選出。最高法院的功能是處理來自各邦法院的上訴,或是監督聯邦官員。與位於伯恩的國會與委員會不同,瑞士的最高法院在洛桑。
司法主條目:瑞士行政區劃
瑞士聯邦是由20個邦與6個半邦所組成。最新的加盟邦是1979年時,經公民投票從伯爾尼州分割而成立的汝拉邦(法語/德語:Jura)。瑞士除了聯邦擁有一部憲法,也允許各邦制定邦憲法。此外,瑞士憲法留給聯邦政府的權利不多,許多權利與政策是由各邦立法並執行之,在地方上也經常有各自的公民投票進行。
行政區劃分主條目:瑞士外交
瑞士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保有外交關係,並且在歷史上常以中介者的身份主辦一些國際協議。瑞士通常會避免加入需要承擔軍事、政治,或直接的經濟行動的聯盟。只有在2001年6月,瑞士公民投票通過參與聯合國(UN)與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的國際維和部隊。
現在的瑞士,是許多國際組織的成員,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歐洲議會、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等。此外,瑞士的中央銀行是國際結算銀行的成員。
外交關係
《民主與憲政》。巨克毅。高立出版(台灣台北縣)。2005年。ISBN 986-412-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