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的法律。
公、私法之區分
目前區分公、私法並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 但比較多數人採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 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 如果一個法律關係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 那麼適用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 就是私法.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 這裡台北市政府出現的姿態,和公權力無關.
必須注意的是,新主體說是用來區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或者私法關係, 則是另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