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袭是使用空中武装力量对敌方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目标实施的轰炸和射击,既可以针对大规模区域,也可以针对特定建筑物。
空袭针对的是敌方目标,在和平时期,也可能动用空中力量对地面目标进行轰炸,例如爆破水坝、破冰等等,这些并不称为空袭。
空袭通常通过轰炸机、攻击机、联合攻击战斗机(strike fighter)等军用飞机来实施,也可以通过气球、飞艇、导弹等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使用的武器包括机关枪子弹、导弹、各种炸弹,乃至核弹。
根据空袭所使用的武器,空袭可分为常规空袭与非常规空袭。非常规空袭使用的是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使用其他常规武器的空袭则是常规空袭。
历史
中華民國26年(1937年)8月14日,制定了防空法15條,同月19日公布。其第一條:“為防敵機空襲,減少其所發生之危害,以衛護國家之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中華民國37年(1948年)5月1日修正全文15條,同月12日公布。其第一條改成:“為防敵機空襲,減輕空襲損害,維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制定本法。”兩種版本都曾經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對於實施防空,有何種服役及供給物力之義務。中華民國94 年(2005年)1月7日廢止防空法15條,同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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