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大權(Imperium)能夠,用寬廣的意義,被翻譯成為權力。在古代這項概念能夠適用於人民,而且表示某種事物像"權力地位" 或"威權",或者能夠被用來帶著地理的內涵,以及表示某種事物像"領土"。
統治大權作為個人的特徵
在古代羅馬"統治大權"可以被用來作為一個名辭,指出人的特徵,他們所具備權力的限度。這項資格可以被用來,在較為鬆散的文章前後關係(就像例如詩人使用它,不一定寫有關國家的官員),但是在羅馬社會,它也是合法威權之較為正式的概念。一個人擁有統治大權,具備絕對的威權,在他的長官職位或資深長官職位之範圍之內,但是能夠被長官或資深長官,擁有統治大權之較高的程度, 所否決或取消。某些近代的學者(例如A.H.M. Jones),曾經定義它為"被國家授與的權力,在一個人身上,去作他們認為是在為國家之最佳打算的"。
統治大權已表示在兩種顯眼的方式。"有資格座椅"的長官,或資深長官攜帶象牙的權杖,頂上有一隻鷹,作為他個人職務的象徵(cf. 戰場指揮官的權杖)。任何這樣的長官,也被刀斧手(lictor)帶著刀斧棍綑儀仗(fasces)(統治大權與威權的傳統象徵)所護衛;當超過羅馬城神聖疆域(pomerium)的範圍時,斧頭被加至刀斧棍綑儀仗,去表示"帝國的"長官的權力,去制定死刑的法律,遠在羅馬的外邊(斧頭被移走在羅馬城神聖疆域之內)。扈從長官的刀斧手數目,是統治大權之程度的公開標示。當在戰場時,有座椅資格的長官,擁有統治大權大於或等同於裁判官的統治大權,戴一個肩章,儀禮地打結,在他的胸甲前面。此外,任何人執行統治大權,在他影響力的範圍之內,有資格座椅的權利。
就像能夠已看到的,獨裁官的統治大權是強過執政官的,執政官的強過裁判官的,而且裁判官的強過市政官的;有某些歷史的爭議,有關是否裁判官的統治大權強過騎士統領的統治大權。資深長官,或一個人執行有座椅資格的職務,卻沒有實際地握有那職位,也擁有統治大權,在同樣的程度,就像實際的現任者(亦即,資深執政官的統治大權是或多或少等同於執政官的統治大權,资深裁判官的統治大權等同於裁判官的)而且被刀斧手的同等數目所隨侍。
有些超乎尋常的任務,諸如龐培之聞名的指揮權,對抗克溫圖斯·謝爾扥里烏斯,被授與無上統治大權(imperium maius),意思是他們階級超過所有其它統治大權的擁有者(在龐培的案子,甚至執政官)在他們指揮權的範圍之內(他的是"最終的在海上,以及在五十哩內陸之內")。無上統治大權 (Imperium maius) 以及保民官職權(Tribunican Potestas),後來變成一個羅馬第一公民的檢驗刻記。
獨裁官 - 原始地12位刀斧手,24位刀斧手,蘇拉的獨裁官任期之後。
因為獨裁官能夠制定死刑的法律,在羅馬之內,以及之外,他的刀斧手並未移走斧頭,從他們的刀斧棍綑儀仗,在羅馬城神聖疆域之內。
執政官 - 12位刀斧手。
裁判官 - 6位刀斧手,2位刀斧手在羅馬之內。
騎士統領 (magister equitum) - 6位刀斧手。
有資格座椅的市政官 (aedilis curulis) - 2位刀斧手。
因為平民市政官 (aedilis plebis)並未擁有統治大權,他未被刀斧手所護衛。
領土
羅馬統治大權("Imperium Romanum")是可能地最為出名的拉丁表達,這個"統治大權"的字,被用來在領土之意義的地方,"羅馬帝國",就是世界的那個部份,羅馬統治的地方。
參考條目
第一公民
第一政治
第一元老
獨裁官
騎士統領
執政官
裁判官
保民官
市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