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孫中山於民國13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為《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大綱中以三民主義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五權憲法作為政府施政的「能」。建國大綱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軍政時期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完成二次北伐,全國歸於統一。於是國民政府訂定《訓政時期約法》,此時的「約法」相當於國家基本法。由當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實行「一黨訓政」。在1928年至1947年間,即為訓政時期。
訓政時期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佈擬定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即「五五憲草」)預備正式立憲。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它本來應該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由於抗日戰爭爆發,制憲國民大會未能召開,立憲遂向後拖延。直到抗戰勝利後,在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國民政府改組為總統府,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
孫文學說
建國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