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后开始大面积推行“合并行政村” 的改革并推出系列农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行,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村的合并工作先后在各个省、自治区推行,各省区、各县(市)分步骤进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数量由1991年的1018593个减至2004年的625147个,其中部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的人口规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异,在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合并之前约为1000人左右,西部地区只有数百人;合并之后,人口规模中部、沿海地区超过二千人。
规模
『里』隸屬於縣轄市、直轄市及市(舊稱省轄市)轄區、鎮,『村』則設於鄉;其下還有「鄰」。
中華民國(台灣)
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1百戶即能設村里,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規模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室,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台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村(里)長
村里工作會報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里長主持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里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里業務意見
召開村里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核發證書
法院公證授權書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証明
無謀生能力證明
擁有農機證明書
失蹤人口證明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量證明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村里長權責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村里幹事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填寫戶長資料卡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村里長交辦事項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村里幹事服務事項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但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但通常為酬謝村里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