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768年—824年,唐代宗大曆三年至穆宗長慶四年,年五十七),字退之,中國河南河陽(今河南孟州)人,郡望昌黎(今属河北,一说辽宁义县),自稱昌黎韓愈,世稱韓昌黎;晚年任吏部侍郎,又称韩吏部。卒谥文,世称韩文公。唐代文学家,与柳宗元是当时古文运动的倡导者。苏轼称赞他“文起八代之衰”(八代:东汉,魏,晋,宋,齐,梁,陈,隋)。散文,诗,均有名。著作有《昌黎先生集》。
生平
韓愈長於詩文,力斥當時駢文,提倡古文,與柳宗元並稱「韓柳」,推展唐代古文運動。其文章以排斥佛老,闡明儒家之道為宗旨,長於議論,〈師說〉、〈原性〉、〈原道〉、〈諫迎佛骨表〉、〈進學解〉、〈送窮文〉,備受傳誦。
文學成就
力主「文以載道」,自云:「己之道,乃夫子、孟軻、揚雄所傳之道」。於〈原道〉一文,更確立儒家道統譜系,以承繼者自任。攘斥佛老,擯除諸子百家之說。
文學主張
蘇軾盛稱其「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是皆有以参天地之化,关盛衰之运。」「独韩文公起布衣,谈笑而麾之,天下靡然从公,复归于正,盖三百年于此矣。文起八代之衰,道济天下之溺。忠犯人主之怒,而勇夺三军之帅。此岂非参天地,关盛衰,浩然而独存者乎?」
蘇洵稱讚韓愈文章“如長江大河,渾浩流轉”。
錢仲聯:「韓愈的散文,氣勢充沛,縱橫開合,奇偶交錯,巧譬善喻,或詭譎,或嚴正,具有多樣的藝術特色」。
韓退之所撰寫《祭十二郎文》與李密的《陳情表》、諸葛亮的《出師表》並列為中國三大抒情文之一,南宋謝枋得《文章軌範》引用安子順之說:“讀《出師表》不哭者不忠,讀《陳情表》不哭者不孝,讀《祭十二郎文》不哭者不慈。”
陳寅恪在《論韓愈》中論及韓愈排斥佛教,“呵抵釋迦,申明夷夏之大防”。
周作人對韓退之則不以為然:“講到韓文我壓根兒不能懂得他的好處”,“總是有舊戲似的印象”,“但見其裝腔作勢,搔首弄姿而已”,但是貞元十三年,韓愈曾作〈送汴州監軍俱文珍序〉,對宦官俱文珍歌頌備至。後來又作《順宗實錄》,對俱文珍亦多加褒辭。魏了翁嘲笑他“韓公每是有求於人,其詞輒卑諂不可據”。
韓愈善寫“谀墓”之文,清初顾炎武在书信中评他:“韩文公文起八代之衰,若但作《原道》、《原毁》、《争臣论》、《平淮西碑》、《张中丞传后序》诸篇,而一切铭状概为谢绝,则诚近代之泰山北斗矣;今犹未敢许也”。
张耒论韩愈“以为文人则有余,以为知道则不足”(《韩愈论》)。
朱熹指责韩愈“裂道与文以为两物”(《读唐志》)。
評價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韩愈名句
1976年10月,台灣郭壽華先生在《潮州文獻》雜誌上寫了一篇〈韓愈蘇東坡給潮州後人的觀感〉,說韓愈先生:「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风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上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後誤信方士硫磺鉛下補劑,離開潮州不久,果卒於硫磺中毒。」,因為他煉服的丹砂,唐代人相信能夠治療性病。韓愈的後代還告到法庭,結果法官楊仁壽、薛爾毅判決韓氏後代勝訴。
後來薩孟武、高陽、林芝、淼森、楊子、羅龍治、張玉法、謝浩、王鼎鈞、丹扉、楊崇森、彭國棟、陸以正、莊練、沈雲龍、史銘、錢穆等人紛紛引經據典,非把事情弄明白不可。最後只有錢穆努力維護這個判決。高陽說:「誹韓案確實是名副其實的文字獄,所不同者,判罰金與族誅而已。」;此外,柏楊也為文「妙判‧妙文」批判在1977年9月16日於聯合報第3版上為文支持該判決的二位法官薛爾毅及楊仁壽。
若從法學的觀點探討,有法律學者認為此判決已逾越相關法條所定之範圍,有所不當。
中華民國刑法第312第2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34第5項:「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從刑事訴訟法第234第5項對於「旁系血親」或「姻親」之告訴權,設有親等之限制可知,此罪的告訴權人在法理上並非「無範圍的限制」。雖然該項中對於「直系血親」漏未規定其範圍,但並不代表韓愈幾百代後的子子孫孫都擁有告訴權。參考有相同法律規定的德國刑法,該國法條對於該罪直系血親告訴權人的範圍即設有「死者之父母子女始有告訴權」的限制,其立法理由在於若超過一定血緣上的距離,以刑罰的手段懲罰「毀謗死人罪」的行為人已不符比例原則,且有害言論及學術自由,故設親等之限制。
可惜當年審理此案的法官並未察覺此點,誠屬憾事。不過,有趣的是,多年後在書中介紹此德國立法例的上述學者,據說就是當年寫此判決的法官,該案也算是在法官後來的自省之中平反了。
誹韓案
妙判‧妙文